一、申请理由:
参与第一届“未来精英杯”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以社区矫正为研究方向撰写相关学术文章。参与军事建模竞赛。
二、项目方案: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省部级项目8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子项目1项。
三、学校提供条件:
该项目与李蓉老师主持的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实证研究”有较高的契合度,能在专业知识、调研知识以及资金上给予相应的支撑。
四、预期成果:
1.通过比较境外国家(地区)的矫正理论和梳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理论脉络,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先进成功理念进行研究与剖析,进而提出和建立科学的系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理论,为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创新和探索提供理论支撑。
2.结合湘潭县社区矫正中心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开展的实情,从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对象、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等多角度出发,观察分析影响未成年人改造效果的重要因素,找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重心并且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和帮助。
3.普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观念,帮助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人员认清社区矫正的目的与功能定位,鼓励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保证社区矫正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双重属性应用的效果,达到维护刑法的尊严与改造未成年犯的目的。
4.保护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自身合法利益,未成年犯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其名誉和隐私需要受到依法保护,在收到侵害时也必须有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且提倡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引导其培养健康的人格,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五、经费预算:
1.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
《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这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因此,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质上是作为管制、缓刑等刑罚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而存在的,相应地,社区矫正的基本功能有了清晰的定位: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与社会修复。本课题在重新审视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功能的基础上,提出平衡惩罚与教育,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宽严相济之处,更有力地提高社区矫正的实际改造效果。
1.1惩罚功能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惩罚功能的体现,是刑罚报应论的自然产物,也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功能。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对于最强有力阻止罪犯再犯的约束力量是刑罚的必定性。教育矫正性原则虽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价值理念,但缺少惩罚的教育是缺少保障的,教育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未成年犯矫正过程中的惩罚不是简单粗暴地使其感受痛苦与折磨,而是基于正义的报应原则,结合教育矫正理念,富有震撼力与威慑力的惩罚措施,本课题将深入了解未成年犯心理与生理特征,在与未成年犯接触交流的过程中,找到合适的矫正惩罚措施。
1.2教育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教育矫正是其基本功能,在选取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为研究对象时,未成年犯由于年龄的限制,在生理与心理上具有的突出特点,教育显得尤为必要。未成年犯的未来还有很长的路有待去走,社会没有因为曾经的的罪行而放弃他们的未来,教育将会是未成年犯在人生发展路上最坚实的支撑,而且受教育权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又是未成年人的义务。未成年犯的矫正教育最能体现其相对认识能力与行为能力较弱的特殊性,教育内容也更为广泛,本课题将在矫正中心观察记录现有社区矫正教育,分析其优点与弊端,给出优质教育的发展建议以探索发挥社区矫正教育功能的最佳之路。
1.3惩罚与教育的平衡
保证矫正工作中惩罚与教育的平衡是对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严格贯彻,适度的惩罚是合理的教育,严格的教育也是有力的惩罚,不可让惩罚和教育一家独大,而应该是在矫正方案中体现出两者齐头并进,共同服务于改造未成年犯这最终一目的下。目前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矫正方案着重以教育为主,要求家庭、学校、居民委员会等协力教育,而惩罚部分仅有对人身自由的轻微限制。因此有必要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惩罚内容在矫正方案中的比例,避免义务劳动、检讨会等措施流于形式,结果反而适得其反。必须要谨记,在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自身脆弱法益的同时,不可忽略未成年犯的另一重身份——矫正人员,其先前的罪行应当有所惩罚报应,社区矫正的实质是刑罚执行措施,惩戒应当有力度、有强度、有时度,要避免出现失能的惩罚和宽泛的教育。另外教育部分的内容也不容忽视,由于未成年人较弱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前社会必须要采取针对公权、强权的限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极易遭受侵害的法益。,在惩罚同时得到必要的教育,符合社区矫正改造未成年犯、协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目的。本课题结合实践调研情况,对于各类未成年罪犯做出适当的分析,探究合适的惩罚与教育的平衡点所在。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理念
在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课题成员注意到,一部分新型理论恰当地融入了社区矫正过程中,并且对于提升未成年犯的改造效果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必要将这些理论提取凝练为普遍性的社区矫正执行原则,供广大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借鉴。
2.1分级管理
运用大数据等计算机手段,对未成年犯进行风险评估后,实行合理的分层次、分等级的差别化管理制度,让不同种类的宽管、严管得到区分明显。
2.2关系修复
推进关系修复理念在矫正方案中的落实,注重未成年犯自身社会关系的修复,在劳动和教育中,使未成年犯悔恨醒悟,逐渐消除先前犯罪行为遗留的恶劣印象,建立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
2.3循证矫正
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未成年犯的个体特点制定矫正方案,在矫正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结合未成年犯自身的改造表现,不断改良矫正方案,实现改造的效率最大化。
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值得鼓励与表扬,但仍有部分问题留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法制的缺失问题表现严重,社区人员普遍仍怀有抵抗心理,矫正工作人员的不合理设置与低下的专业水平促使资源严重浪费,矫正方案更是局限明显,单一化程度高。具体来看,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社区矫正法治建设不足
目前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仅有社区矫正中单列出一章未成年人部分,不足以细致规定相关的程序、人员认定、工作内容等,使得部分未成年犯不能感受到震撼力与威慑力。再加之社区矫正本身具有的人性化与自由化的特征,导致改造效果不佳,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结束后再次犯罪,甚至实施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
3.2矫正人员专业化水平低
社区矫正仍处在不断的发展进程中,制度完善速度在相应提升,同时结合未成年犯自身的特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名配备齐全的专业人员需要粗略地了解法律、心理学、管理学等内容,协助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教育管理。这就导致了人才培养速度无法紧跟社区矫正发展速度,矫正人员素质限制了未成年犯改造效果的上限。
3.3社区矫正社会基础薄弱
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理解存在偏差,同时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足,使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开放式刑罚产生担 忧,在此种思维定式下社区人员支持度往往不高。同时社区人员的闲言碎语可能会给未成年犯带来心理上不可逆转的伤害,使矫正效果大为下降,影响未成年犯的改造进程。
3.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手段单一
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限于矫正机构资源问题,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矫正的手段呈现单一化发展的趋势。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矫正人员针对性开展矫正带来的资源消耗更加巨大,导致部分矫正机构应付了事,大事化了,小事视而不见,最终未成年犯转型转化困难,社区矫正的改造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
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正处于不断的完善与构建当中,兼有未成年人自身具有不稳定性及特殊性,尚存在许多实践问题有待解决,包括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领域缺乏专门立法、配套资源不完善、方案优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还需要执行机关与研究者继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推动法治化建设进程,从而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在改造未成年犯中的作用。本课题就法治体系、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矫正方案、社会资源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后果五个方向,做出针对性的调查研究,预设性地提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发展的下一步措施。
4.1法治体系完善
在考察全国各地一定时间阶段的总体实践经验后,考虑将社区矫正法中的未成年人部分单独列出,填充细节性内容后,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施行。本课题在比较国外理论经验时发现并提出疑问: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应用于未成年人、完整司法体系,在接下来的实践调研中,课题组将会针对此问题做出回答。另外,在开展社区矫正时不可忘却法治的本质在于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各部门协调工作,互相监督,避免权力的独大和滥用。
4.2基础权利保护
矫正对象由于其罪行而承担责任,丧失一定的行为自由,但是其仍然保留基本的不可侵犯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并且应当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对于在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侵犯的权利比如隐私权、受教育权等,《社区矫正法》作出的相关规定都有待落实和严格执行,本课题将着重探查未成年犯自身权益的保护问题,寻求避免在认识能力较弱、权利观念薄弱的未成年犯受到侵害的合理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是基础权利保护的重中之重,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中可以发挥的保护功能也有待进一步的实证调查。
4.3矫正方案优化
引入类型化分析方法,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类型进行分类处理,制定矫正重心不同的矫正方案,弱化其犯罪特征,消除其犯罪心理。并且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展示先进矫正案例,为某些工作开展陷入困境的地区的社区矫正提供借鉴经验,协助提高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本课题将在接下来的实践调查中,结合网络大数据平台所获得的数据,尝试构建类型化矫正方案,作为基础模式进行推广试验。
4.4社会人员参与
积极鼓励个人、社会机构、社会团体等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使得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再是简单的接受刑罚,而是走出监禁场所,直面社会,在参与社会活动和接受社会教育中实现矫正效果。在与社会专业人员接触的过程中,未成年犯还可以扩大了解职业技能领域,规划未来奋斗的方向,实现人生价值。课题组将会讨论多种职业人员参与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可能,探索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4.5违反管理措施处理
现有社区矫正的惩罚梯度为“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课题组认为相对于违反管理措施的成年矫正对象,未成年犯冲动不理智的行为即便违反了管理措施也应当受到更多容忍,在对违反管理措施的未成年犯进行警告教育时,要考虑违规行为是否与未成年犯特殊生理能力与性格特点相适应。当然这一特殊的容忍有其阈值,一旦未成年犯出现连续多次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时,该地司法所(司法局)应当向法院提起申请收监。本课题着重于观察违反管理措施的未成年犯得到的处理惩罚,分析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并且根据未成年犯在之后的表现评断处理措施的有效性,提出进一步切实有效改造未成年犯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