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导师担任的职务及科研的情况:
近十年以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涨,离婚诉讼关于夫妻共有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文本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结果却造成了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局面。由于夫或妻(妻方更多)没有办法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需要背负不合理的巨额债务,夫妻一方还可能为了转移资产制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目前实践中遇到债权人就夫妻单方举债主张权利的案件,法院几乎是不加甄别地援引《婚姻法私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判决。造成理论界学者们的批评不断,实践中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意见也很大。
目前类型化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系统化研究的不多,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调查实践和对比国内外制度,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类型化系统研究,尝试从法律和其他层面提出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的建议或解决办法。为婚姻法的合理适用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